(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文化市场有关网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城建方面的设置户外广告、搭建临时性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等的审批权;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城区城市管理的其他职责,具体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生分歧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难以协调的,报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采取录音、录(摄)像等手段依法取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资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设施等予以查封或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工作配合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作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决定。执行中按照先交赔偿费、补偿费、恢复原状,后交纳罚款的顺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