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2005〕第2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定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平、文明、高效的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和文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有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资,造成城市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沿街饮食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