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区公共设施和广场公园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2007年7月25日发布)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和广场公园的管理,创建城市文明窗口,树立城市良好形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街道市容环境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法适用于定西市区公共设施和各类广场公园的管理。
第二条 市区内广场公园由安定区确定具体管理单位与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治安秩序、设施养护、维修和广场公园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信、消防、有线电视、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其它公用场地的各种杆线、管线、管箱、井盖、护栏、广告等公共设施,分别由设置使用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市区公共设施和各类广场公园实施监管。
第五条 市区广场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
宪法和法律、有损国家和民族声誉、妨害公共和交通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二)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广场公园内集会、游行、示威、演讲、静坐、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各类宣传品,设置广播音响等设施的行为;
(四)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包括流动叫卖),乞讨、占卦、卖艺拾荒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