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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八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询问申请人,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但对在全市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加盖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专用印章,明确收到复议申请的时间,并将接受申请的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有无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

  (三)有无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是否属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

  (七)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八)是否向人民法院就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立案。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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