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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十)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的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十二)办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

  (十三)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各县(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以市人民政府为共同上一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七)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市级地税、工商、药监、质监、国土、征稽、烟草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口头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其他机关转送等方式提出的书面行政复议申请。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按照当事人的数量,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份数、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据。

  第七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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