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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市人民政府合法、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负责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五)指导、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

  (六)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七)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办理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办理或组织办理不服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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