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知
(资府办发〔2007〕42号 二○○七年八月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 2005〕39号),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解决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突出问题,根据省环保局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加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通过清查,我市城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直接排污口9个,其中:雁江区3个、简阳市5个、乐至县 1个。根据《中共资阳市委、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2007年“惠民行动”的通知》(资委〔2007〕85号)精神,各县(市、区)政府应于 9月 20日前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严防场镇生活废水直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禁一切人工养殖活动,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对逾期未完成取缔任务的地区,按省环保局要求将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环保补助资金。
二、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
上半年监测结果表明,全市建制(乡)镇 15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有 59个水质不达标,占 39.1%,五类、劣五类水质 25个,占16.6%,其中:雁江区 20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不达标,达标率为零;简阳市 40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10个不达标,占 25%;安岳县6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6个不达标,占 9.0%;乐至县 2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3个不达标,占 95.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作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随时掌握水质变化状况。对水质不达标的,要及时编制和完善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限,采取过硬措施确保限期达标。
三、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
根据《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必须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志牌或标志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 8月底前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统一设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和界桩的通知》(川环办发〔 2006〕89号)的要求,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和界桩的设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