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设立的文件的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的复印件;
4.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的复印件;
5.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条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变更产权登记的相关证明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撤销的文件的复印件;
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中介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的复印件;
3.资产清查报告书;
4.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
5.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行政事业单位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2.单位资产存量的占有、使用情况;
3.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清查核实年末资产存量,准确申报资产存量数据,如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两份,并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