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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全省各级其他行政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政党组织、社会团体、领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负责组织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市州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4.主要资产情况;

  5.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情况;

  6.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九条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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