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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7〕21号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雅安市雨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包括安居房、广厦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

  市房改办会同雨城区政府负责雨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和雨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的资格审查。

  民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工作。

  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因住房拆迁已作产权补偿或住房安置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销售之前确定销售指导价格,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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