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雅府发〔2007〕24号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解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结合雅安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制订规划
各县(区)要结合《雅安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完善保障制度。根据“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制订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提出保障目标,落实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资金安排、销售(分配)计划以及相关措施。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量,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稳定住房价格。要有适度超前的住房规划,从现在起,在雅安市规划区内,每年确保不少于300亩的住宅建设用地供给,规划和土地部门要及早作好规划和储备。要确保每年商品住房的新开工和竣工面积,每年商品房新开工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今年下半年城区新开工商品房面积要力争15万平方米。要通过适度向房地产市场投放土地,适当提高住宅建设的容积率,实现政府对房价的适度调控,以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的购房需求。各县也要制定相应的措施。
三、加快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全市在2007年必须建立以租金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凡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都应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可以调高保障对象的现住房面积标准,扩大保障对象的范围。2007年保障率达到60%以上,到2008年,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应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实行实物配租的,其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