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交由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规划和建设局审核。
(二)区规划和建设局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审核,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规划和建设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规划和建设局向市房改办报送。
(四)市房改办对区规划和建设局报送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在雅安市房地产信息网或《雅安日报》上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区规划和建设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到市房改办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和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是指按规定补齐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按2.4元/平方米计算。今后若有调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算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补贴方式:按年发放。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以冲减房屋租金。
(六)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其家庭向市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市房改办审查后,提出租金核减额度和期限的意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
第五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
第九条 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在其家庭经济或住房情况已达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标准以上的,应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市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租金补贴的家庭,实行“一年一审”制度。
第十条 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采用每年申请的办法。当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好转时,应当立即停止租金减交。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改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补贴或享受租金核减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或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按照《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