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庆政办发[2004]15号 2004年3月12日)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本着解放思想、拓宽渠道、降低门坎、优质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住户公积金贷款力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职工住房消费的需求。现对《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庆政发[2003]2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大贷款额度,贷款额度由过去的15万元增至30万元。
二、凡新购本市住房本着高档高贷、低档低贷的原则发放贷款。高档住房首付款30%以外的部分,可足额贷款。
三、凡新购期房和原有住房需要维修的,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凡已在大庆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需要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用大庆市房产作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凡翻建、扩建、改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手续齐全的,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的自住住房。
七、凡已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凡后调入大庆市的职工,只要在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完转移手续的,按连续缴存计算,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职工购房五年之内需要贷款的,可持购房合同和产权证(土地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职工由于家变(离异、丧偶)或职变(下岗、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而造成还款困难的,可出具相关证明,申请变更贷款合同,延长还贷年限,减轻逐月还款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