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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六、严格控制房屋价格,微利限价配售
  (十九)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因素: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6、贷款利息;7、税金;8、3%以下的利润。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的补贴费用不计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但计入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价格。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限价配售。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批准其配售价格。实行《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制度。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凡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均应在《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上由收费单位和收费人作如实记载;拒绝记载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拒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价格配售,不得擅自提价。

  七、开展优惠信贷,扶持建房购房
  (二十一)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可发放贷款:1、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2、地方实际投入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4、凡地方政府负担所有土地费用、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且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居民或单位预订的,在预付购房款达到20%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后,商业银行可向开发单位提供全部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期限应根据建设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用总投资在30%以上的在建工程作抵押。
  (二十三)个人购房申请贷款的,可按照《关于转发总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黑贷信字(1998)第397号)的规定设定担保。
  (二十四)为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配售工作,原“大庆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更名为“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李勇库担任组长,成员由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产、财政、税务、物价、人防、法制、金融、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配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日常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办事机构“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各县(区)、各中省直单位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1、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 长:李勇库副组长:孙伯信 罗延胜 瞿国忠 赵增和 李殿敏成 员:李云迪 于长纯 马 富 沈宏宇 张宝伟刘贵岭 张晶川 薛桂芹 吴凤翱 李志刚黄贵荣 孙玉学 杨桂琴 程占兵 李成国李 靖 刘 牛 王书忠2、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 任:李成国(兼)副主任:刘 牛(兼) 王书忠(兼)成员由市房产管理局内部抽调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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