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市场价货币化补贴或补差的个人,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发现弄虚作假者,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严格实行预配售许可证制度,即开发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向市经房办提出预配售书面申请。市经房办审核预配售价格、核发预配售许可证后,方可与配售对象签订预配售合同。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必须由市经房办审查复核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上市按我市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验收后,由市物价局批准配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与配售对象签订配售合同。
五、实行购房货币补贴,让群众得到实惠
(十五)政府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对象以货币方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来源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招投标管理费,以及房屋拆迁管理费、房产评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一半。人防建设费按《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上述费用由市财政局向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征收,专户管理,补贴到人。
补贴资金的征收程序为:市经房办在项目开工前核定应收补贴费用总额,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向开发建设单位下发征缴通知单;开发建设单位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限内向市财政局上缴该项费用。逾期不交者,取消其当年开发建设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申领补贴程序是:配售对象凭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配售合同向市经房办申请购房补贴,经审核后,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划转通知单》,由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支付。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应享受的补贴金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金额×补贴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金额为市财政局从每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统一征收的总费用均摊到每平方米的费用。补贴面积执行我市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面积。
(十八)除补贴款外,其余部分购房款由配售对象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按我市现行的房改政策执行。实行货币化分房的单位,货币补贴金额=经济适用住房价×补贴面积-按原房改售房政策计算个人应负担的补贴面积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