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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须于10月底前向市经房办提报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请、可供用地证明和配售对象名单。经市经房办审查后,由市规划局、土地局进行选址规划和用地意见审查;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市计委下达计划,持计划到市规划局、土地局办理手续。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凡属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对本单位职工实施配售,不得对外销售;对外销售的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按市场经济方式运作,组织开发建设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后,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六)经济适用住房全部建设普通住宅,体现经济、适用、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结合我市的房改政策,确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应享受的建筑面积(配售对象应享受的标准面积表附后)。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建设水平。
  (八)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字(1993)814号)。通过验收的住宅方可入住。
  (九)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在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出说明,并依法对住房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作出承诺。
  (十)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制度。凡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都要领取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凭此证办理项目前期的有关手续,并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采取配售方式,保证住房落实到户
  (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配售的方式。其程序为:购房人填写《大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配购申请审核表》,向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经职工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我市现行房改政策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情况,确定配售数量和排名顺序。各单位确定的配售对象的名单应定期公布。在公布期间无争议的,统一上报市经房办予以审查批准,并登记备案。审批通过的配售对象凭审核表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预配售合同或配售合同。
  (十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配售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我市职工工资、住房面积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测定,每年公布一次。1999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为25万元以下)。2、无房户、平房户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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