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原因:不适应新形势需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5〕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大庆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龙凤区、红岗区、让胡路区村镇和原三环公司牧场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属登记。颁发全国统一的防伪房屋权属证书。
各县村镇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各县人民政府办理。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上的姓名。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权利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区规划部门出据的符合规划的证明;
(三)房屋平面图、面积、照片等表明房屋状况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