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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严禁乱收费罚款摊派检查评比发证的通知[失效]

  (三)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各类收费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培训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竞赛(比赛)、庆典活动或者成果演示会、展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活动。
  (四)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广告、订购报纸、杂志、书籍、资料、音像制品或者购买不需要的技术业务资料或者器材,强迫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等图书资料,强迫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接受指定服务。
  (五)依法确需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收取费用或要求提供人力物力支持的,需经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规范行政罚款行为
  (一)行政罚款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罚款的依据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罚款的依据。
  (二)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
  (三)行政罚款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原则。罚款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忽略从轻情节一律按高限罚款。
  (四)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罚款处罚时,要遵守法定程序,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
  (五)行政罚款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情节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可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后免予罚款。
  (六)任何部门不得给执罚单位和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单位经费、个人奖金挂钩;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
  四、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一)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应当制定计划并送达给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时,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层层检查,干扰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限和检查负责人等内容。检查人员不得在被检查企业用餐。
  (三)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除外。
  五、规范行政评比行为
  (一)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评比活动,但应该主动为其服务,做好向省级和国家级行业评比的推荐工作,增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竞争力。
  (二)有关部门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评比前,应当向减轻企业负担主管机构上报具体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评比活动结束后,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减轻企业负担主管机构报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的评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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