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严禁乱收费罚款摊派检查评比发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原因:被新文件代替)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严禁乱收费罚款摊派检查评比发证的通知
(庆政发〔2005〕17号 2005年7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创造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经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发证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一)继续实施“阳光收费”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行使收费权限的部门向企业收费时,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收费合法依据,并出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二)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悬挂在办公场所。上门收费的工作人员应持收费许可证副本,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三)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收费单位不得实施: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无合法依据和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3.收费单位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4.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5.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等活动,并从中收费的;
  6.将国家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经济组织,进行有偿服务的;
  7.无法律依据收取手续费、证照工本费、抵押金或者保证金的;
  8.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服务变相收费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行为。
  二、禁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摊派行为
  (一)任何单位不得无法律依据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无偿赞助、资助和捐赠财物,强制借款、要求垫付资金或报销各种费用。
  (二)任何单位不得无偿长期借调企业或其他组织人员、无偿占用其交通工具、通讯和电子设备等物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