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度水行政执法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对私自取水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用户,依法责令停止取水,补办相关许可手续,补缴水资源费;拒不执行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三)对开发利用地下热水和矿泉水的用户,应依法办理相关取水许可手续,同时按规定安装计量装置,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拒不执行的按非法取水处理。
  (四)经许可的水源井,无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限期安装整改,逾期不安装整改者,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同时按水泵的最大流量计量取水量,收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五)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盗用或转供、转售城市供水的,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六)破坏、损毁水利工程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根据相关法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建筑物原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八)对于拒不交纳水资源费或拖延、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户,依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方法
  1.市水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总责,市水务局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
  2.对违法事实存在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业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水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辖区反映的实际情况,对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顿。各县、区对重点难点案件要做好现场勘查、笔录、证据先行保全等前期工作,然后移交市水务局处理。
  4.市水务局负责执法检查的指导、监督、协调、处罚工作,遇到重大违法行为,报市水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会商后处理。
  5.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动用大型设备的,由大庆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自来水公司、东湖水厂、石化等企业负责提供。
  (二)检查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06年2月10日~2月28日)
  以区为单位,各区水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查清目前辖区内餐饮、洗浴、洗车、建筑、水产养殖、小区物业及各类企业用水情况并报市水务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