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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7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庆政发〔2007〕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加快土地流转步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对大庆市及所属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07〕22号),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评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现实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既立足于当前的政策和城市现状,又充分考虑未来一段时间城市发展的趋势,做到立足当前,兼顾长远。
  (二)土地等级相对稳定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土地等级是一个时期政策适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综合反映,既要保持相对稳定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又要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原则上每隔三至五年适时调整,体现政策的时代性。
  (三)合法、客观、公正与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相结合的原则。土地等级评定工作以《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国标GB/T1807-2001)等文件为依据,采用多因素分等指数归类和市场交易价格验收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城镇发展规划,根据不同繁荣程度,细化成不同等级,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四)合理利用土地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仅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更是调控土地合理利用、促进产业布局合理调整的重要手段,通过土地等级的确定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使城镇土地利用更加科学合理,更能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时空价值。
  二、年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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