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评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大庆石化公司、林源炼油厂、大庆炼化公司、蓝星集团大庆分公司等中直大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三项亡人控制指标监管任务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评选条件。全年不突破安全生产三项亡人(交通、火灾、工业生产)控制指标;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获得优秀。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市直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地方规模以上企业,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大庆石化公司、林源炼油厂、大庆炼化公司和蓝星集团大庆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其它中省直单位。
(二)评选条件。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日常管理规范;单位无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措施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
(二)评选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严于律己,敢抓敢管,工作作风过硬。
第七条 表彰形式
市政府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颁发奖杯,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九连冠”单位颁发奖牌,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颁发奖状,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金2万元;
(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