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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4号 2006年5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1月27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是,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表彰奖励原则
  (一)分类表彰。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分别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六年、九年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分别命名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和“九连冠”单位。
  (二)分级奖励。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两级进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功人员、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由本单位给予奖励。
  (三)专项奖励。设立安全生产立功人员专项奖,对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面对突发情况,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直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减少重大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对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需经评估确认)、举报隐瞒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抢险中负伤的非责任人员及其他有立功表现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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