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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6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级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工作(50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时反馈落实情况(8分)。
  (二)按时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8分)。
  (三)认真完成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报送政务督办(如《督办通知》)完成情况及《督查督办通报》要求的整改情况(12分)。
  (四)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8分)。
  (五)认真完成“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结率达95%以上,满意率达60%以上(8分)。
  (六)加强应急管理,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8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政府、市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府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1分或0.5分,加分不超过10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70%的,该项为0分;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1分,受到市政府(含市府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所辖乡(镇)、办事处或直管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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