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主管(监管)部门负责与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研究确定应纳入自查自纠范围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对实行行业指导的,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自查自纠统一的工作方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工作。对实行垂直管理的行业(含党的关系由地方管理、业务上实行中央和省上垂直管理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组织实施的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分阶段实施。
1.调查摸底阶段(5月8日至5月25日)。各主管(监管)部门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开展调查摸底,弄清本行业中的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为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打下基础。
2.查找问题阶段(5月26日至6月30日)。各主管(监管)部门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自查,尤其要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要了解不正当交易行为在本行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及特点。
3.纠正整改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对查找出来的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
4.建章立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主管(监管)部门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制定自律措施,规范经营行为。
5.督促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主管(监管)部门对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走过场;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必要时派出人员现场督促解决;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要重点进行督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监督检查。
(三)注意把握政策界限。
对自查出来问题的处理,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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