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原则,落实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的医疗救治
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
(一)明确医疗救治对象。在救助管理站内受助人员中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卧倒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经医院救治后,由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甄别确属救助对象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
(二)严格医疗救治程序。对已进入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员,若发现其中有危重病、精神病患者时,救助管理站应立即将其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附上《受助人员救治登记表》。待其病情稳定后,由救治医院送救助管理站,同时附上《出院证明》和《受助人员救治登记表》。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送就近医院医治,由医院通知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各县、市、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一律送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治疗,产生的费用由各县、市、区承担。
(三)把好查询甄别关。对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采取先救治后甄别的措施。病人病情稳定后,医疗机构通知当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对救治对象进行查询甄别。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应通过询问其个人的相关情况与民政救助管理系统资源和公安户籍网络系统查询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联系核实,弄清情况后,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办理救助手续,继续救治;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支付医疗费用,自行负责。
(四)搞好医疗救治经费的结算。对受助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所产生的费用,每季度通过同级财政和民政部门核实后,由民政部门直接进行结算。费用由财政部门给予专项资金预算和在城乡医疗救助经费中解决。实施医疗救治时,应参照四川省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甲类药品目录(特殊病情除外)执行,其费用严格控制在本级财政、卫生、民政部门核定的范围之内。
五、把握救助管理原则,健全齐抓共管机制
救助管理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二是坚持临时救助,低标准救助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社会、家庭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五是坚持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要着力构建齐抓共管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