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市综治办。
1.对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检查落实。
2.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较多、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实行责任追究。
(十四)市文明办。
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
(十五)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评估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十七)达州火车站。
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方便。在火车站内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告知、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十八)市编办。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研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的审批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十九)市救助站。
1.负责跨省救助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负责达州市区达县籍、通川区籍以外的救助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3.协调落实各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救助工作。
(二十)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
救助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达州市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达县籍的救助对象由达县人民政府实施救助。通川区籍的救助对象由通川区人民政府实施救助。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救助对象,需要政府进行安置的,在通川区发现的,由通川区人民政府给予安置;在达县发现的,由达县人民政府给予安置;其余各县、市、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安置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各县、市、区民政局是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相关部门参照市级部门工作职责配合搞好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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