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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行为。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市教育局。

  1.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

  2.配合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3.协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七)市交通局。

  1.指导长途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2.对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为救助人员购买车票时及时优先办理。

  (八)市政府法制局。

  1.加强有关救助管理政策的审查、论证、调研工作。

  2.依法受理有关救助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九)市城管办。

  1.对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特别是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并办理交接手续。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十)市民宗局。

  1.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向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一)团市委、市妇联。

  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在市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工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十二)市残联。

  1.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2.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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