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培训,加强监督管理。
4.做好对需要送福利院或敬老院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协调落实工作。
5.调查、处理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救助和违法管理行为。
6.帮助救助管理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二)市公安局。
1.对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特别是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并办理交接手续。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作、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配合开展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寻。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
4.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人员中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
(三)市财政局。
1.安排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监督、指导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人员中危重病人及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核拨工作。
(四)市卫生局。
1.确定市本级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市级定点医院及各县、市、区卫生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2.将救助管理站纳入当地医疗卫生防疫体系,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市司法局。
1.加强《
未成年人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