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6〕40号 二○○六年六月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和
民政部、中央综治委等19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及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救助管理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
《规范》),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我市位于川东交通枢纽,每年流入城市的乞讨人员多,增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为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了达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防止未成年人流浪和救助保护工作,要在流出地将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低保和五保范畴,做到应保尽保,要全面开展争创“三无”(无流出儿童、无流入儿童、无返流儿童)乡镇和社区活动,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民政业务指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市民政局。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
《办法》、民政部
《细则》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