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务用车车辆编制管理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6〕88号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于2006年4月发出《关于清理公务用车车辆编制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06〕94号),通过对收回的清理资料进行分类、统计,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车辆编制管理意识淡漠、违规超编或无编购车等问题。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购置和使用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委厅〔2000〕91号)精神和2006年6月26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务用车车辆编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车辆编制购置小汽车。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包括公、检、法、司及省垂直管理部门使用的业务车,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核定的车辆编制指标额度。凡因工作需要,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必须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核定(或增核)车辆编制指标的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纳入统一计划安排。需购车单位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同意核定(或增核)其车辆编制指标批文后,方能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购车事宜,严禁先购车后申请车辆编制。
二、交警、稽征部门要把好车辆注册登记关。购车单位应持有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车辆编制批文方可办理车辆上户和养路费减免手续,交警、稽征部门不得为违反车辆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购买的小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牌证。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车辆购置及日常维护经费管理,不得给无编制批文的车辆核拨有关经费。
四、各地各部门配备和购置小汽车,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价格控制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内,排气量控制在2.0升(含2.0升)以下。对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25万元以上、排气量2.0升以上小汽车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五、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公务用车车辆编制管理纪律,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对违反公务用车车辆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购置和使用小汽车的,要严肃处理。对不严格按规定审批把关,或有问题不查、不报,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行政主管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