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工业协会:指导食品工业推行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组织食品工业产品质量的行业检评和食品类名牌产品的初审推荐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工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委政法委: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推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法制局:组织研究、审查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达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领导人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对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作出总体部署,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下级政府和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存在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发生多起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受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质量警示的地区,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限期整改和治理。
(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法制、监察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