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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一)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督查、考核和奖惩;

  (五)组织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和决策部署,按职责规定组织实施;

  (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三)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五)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组织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六)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和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全市食品行业发展,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

  市经委:负责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做好食品企业的扶优扶强工作。

  市财政局: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

  市公安局: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案件;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维护秩序和公共安全。

  市教育局:指导学校卫生和学生健康工作;负责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教育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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