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6〕46号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5月24日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
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件)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达州市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条 食品安全实行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具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