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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鹤岗市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药品突发性不良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便于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及涉药品单位处置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提供指导,提高我市对药品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确保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鹤岗市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府负责我市应急处理的领导和现场指挥工作,有关部门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在事件处理中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既做到分工明确,又使各方充分协作。尤其在对受害患者的救治中要注意与卫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
  (二)依法监督,科学管理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实行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范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发生的方针,实施科学监管。加强日常监督、监测、评价,开展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关注药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及相关危险因素,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三)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报告、评价控制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群体不良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对已发生的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及时查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信息,避免或及时控制在我市发生类似事件。
  (四)分级管理
  根据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不同情况,将其分为两个等级,并实施分级响应。发生不同等级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指挥体系和响应程序。
  (五)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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