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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三、强化消防综合治理,全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粮库、木材加工厂、易燃易爆单位、易燃建筑密集区等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治理。配合城市改造规划,优先规划改造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暂时不能改造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2007年3月底前,市区及各县应全面建立起重大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整改周期内整改率应达到100%。对限期内仍不能整改的必须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二)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查封、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及时制止和惩治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提请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要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领域违法行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质量。2010年年底前,全市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坚决杜绝新的未经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违法投入使用。各级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2007年3月底前,全市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检合格率应达到70%以上;2010年年底前应达到95%以上。
  (三)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应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专家储备人才库,提高火灾事故的查清率和结案率。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火灾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农村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火灾防范体系。全面推行“七(十)户联防”,2007年年底前,参与联防农户达到总户数80%以上;2010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时,同步编制消防规划。结合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能源建设等工作,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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