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实施以及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各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确保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部门对新建小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应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保证与消防规划要求相一致。各级建设、市政管理、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各级教育、科技、劳动保障、安全监管、司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消防知识教育纳入教育、科普、培训和普法规划。
(三)建立和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黑龙江省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加油站等5项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在审批公众聚集、娱乐场所时应审查其相应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函告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对未按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应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建设、规划、设计、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从源头上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
(四)探索建立消防安全市场制约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行业、系统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构。引导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火灾痕迹物证监督、火灾损失评估、消防技术咨询等消防中介组织,实行消防中介资质管理制度、消防职业资格制度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保险手段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运用激励和制约机制,促进整改火灾隐患和杜绝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参加保险的,不得准予行政许可。保险人要在承保前对有关保险标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承保后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消防安全状况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