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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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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岗市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草在本行政区域内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安全,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黑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各级植物检疫植物保护站具体履行植物检疫职责。铁路、交通、邮政、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行国家《植物检疫条例》,支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繁殖、营销、运输、邮寄、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植物的种子、果树类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植物产品:粮食类、薯类、饲料、水果类、花卉类、蔬菜类、中药材类、食用菌类、草类、绿肥;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填充物等。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依法进驻车站、港口、邮政等部门及仓贮场所实施检疫。
  第五条 植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凡选育、生产、经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从事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批发经营、运输的,必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有关单位要选定专人为植物检疫报检员从事报检工作,经植物检疫部门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植物检疫报检员证。
  第六条 对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实施产地检疫,经产地检疫合格后颁发植物检疫合格证。各种子繁育单位和个人在新建繁种基地选址之前必须征得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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