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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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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加强我市对因公护照的收缴管理,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对因公护照的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护照由市外事办公室收缴报省外事办公室保管,公务普通护照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收缴保管,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管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
  第三条 市外事办公室设专人管理护照,负责护照的发放、收缴与保管工作,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监控跟踪管理。
  第四条 因公出国人员领取护照时应提供邀请信或其他有效证明,以确定护照缴还时间。
  第五条 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15天内交回所持护照,因故未出境者应在取消出国任务7天内交回所持护照。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护照的,市外事办公室按规定报省外事办公室对其护照予以吊销。
  第六条 如持照人在境内不慎将护照遗失,应立即向市外事办公室报告,由市外事办公室按规定报省外事办公室注销;如护照在境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申请重办护照或旅行证,市外事办公室按规定报省外事办公室注销原护照。对丢失护照人员及其单位的出国申请,原则上15天内不予受理;对未及时报告的人员或单位,将暂停丢失护照人员的出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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