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发〔200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85号)精神,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
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我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及今明两年我市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纳入全市“十一五”发展规划,报省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县也要按上述要求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二、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按照国家规定,加大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建设力度,切实提高中小户型在住房建设中的比例。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在全市范围内总量和项目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三、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
国土资源部门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要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优先保证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供应,优先办理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土地审批手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四、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