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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第一批)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第一批)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鹤岗市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紧急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流域污染治理减排任务,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及我市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减排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排查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及环境污染隐患,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
  二、排查范围及内容本次检查范围包括辖区内化工、焦化、养殖、造纸、冶炼、食品加工、制药、酿造以及煤炭开采、洗选等水污染严重的行业,重点是松花江干流、一、二级支流及城市水源周边新老污染源排水企业,两县辖区内企业由县政府组织开展排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点检查鹤立河、石头河、梧桐河、萝北鸭蛋河及入黑龙江的涉水企业,检查环保设施完好及运行情况,没有治污设施的,责成企业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限期完成配套治污项目;污染治理没有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要限期治理并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重点企业排污口实行规范化整治并建立排污数据档案。
  (二)对我市2003年以来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认真复核,特别是对新开工建设的涉水项目进行重点复核。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法律法规的工业项目及“五小”、“十五小”项目实施关停;对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予以停建并处罚款;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未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整顿并处罚款;对虽然履行了环保审批手续,但不按“环评”要求建设治污设施的企业或建成投产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停产治理并处罚款;对没有《排污许可证》或不按许可排污的企业,要限期补办,逾期未完成的要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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