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日
鹤岗市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快速处置全市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迅速恢复交通,减少因重大公路交通事故对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一、处置范围
(一)重大公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及国省主干道路中断交通;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受伤人数10人以上的重大公路交通事故;
(三)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公路交通事故;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发生的公路交通事故。
二、处置程序
(一)各县辖区内的城镇道路、县级道路、乡间村间道路,发生公路交通重大事故,县交警大队能够处置的,要立即处置同时报告县公安局,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协同处置,同时向市交巡警支队报告。
(二)县政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市交巡警支队向市公安局报告,并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三)市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公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要立即报告市交巡警支队,并指令发生事故的辖区交警大队采取必的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故现场,支队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四)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接警的110指挥中心或管辖大队立即向市交巡警支队报告,并先采取必要措施处置。支队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同时报省交警总队。
(五)市辖区内县与县间公路上发生重大道路交通逃逸事故,立即报告县公安局、市交巡警支队,并通知邻县交警部门共同堵截,支队应立即赶赴现场,统一指挥,采取处置措施。
(六)市间道路及国省干线公路发生重大道路交通逃逸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报县公安局和市交巡警支队,支队应当立即报告市公安局和市政府,并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同时,将详细情况通报给相邻市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堵截交通肇事逃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