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诚信鹤岗”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发〔2007〕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诚信鹤岗”建设顺利进行,全面扎实有效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政府诚信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各部门《诚信规范》,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咨询、听证、热线、新闻发布等形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通过诚信平台、人民办事中心等窗口全面推行政府承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信用评价机制和信息互动机制。
二、建立企业诚信机制
(一)建设诚信企业文化,优化信用环境。
(二)搭建融资平台,促进银企对接。
(三)开展信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合信用资源,健全征信体系。
进依法清欠,维护金融债权。
育担保体系,规范中介市场。
全奖惩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个人诚信机制
(一)落实《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市民公约》,宣传诚信良好风尚。
(二)开展“建诚信鹤岗,做诚信市民”活动。
(三)加强诚信培训,树立良好诚信价值观。
(四)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加快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步伐。
四、建立诚信协调机制
(一)以各行业(系统)诚信建设为基础,建立诚信长效机制。各牵头部门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诚信推进会,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市诚信办。
(二)市诚信办已建立《诚信鹤岗》网站和简报,要做到资源共享。
(三)诚信办定期到诚信建设重点单位进行调研,并及时将情况呈报诚信领导小组有关领导。
(四)每年召开一次诚信鹤岗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每年以丰富多采的形式举行一次全市性诚信活动,全面推进“诚信鹤岗”建设。
五、建立失信曝光机制失信曝光是促进诚信建设的有力手段。根据《黑龙江省严重失信企业典型案件曝光工作规则》,我市要以企业为突破口,通过失信企业反面典型曝光来促进全市诚信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