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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地方煤矿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改专项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专项隐患排查(9月中旬至10月上旬)。
  (一)开展掘进巷道超前钻探排查。检查煤矿落实钻探设备情况和使用情况,深层次挖掘煤矿隐患问题,防止误透旧区废巷引发重大事故。对不能实现超前钻探的煤矿,按重大隐患责令停止生产,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给予处罚。
  (二)开展采煤方法检排查,推广正规开采。对资源接续紧张,掘进探煤但未能形成正规开采的矿井,逐一进行检查,责令进行矿井总体部署、制定开采方案、拿出针对性安全措施,力争使全市地方煤矿全部实现正规开采。
  (三)开展煤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煤电钻排查。解决煤掘进工作面使用煤电钻打眼带电作业的隐患问题,避免电器设备失爆引发瓦斯、火灾事故。对期限内没有更换风动打眼工具的矿井,将责令工作面停止生产,按重大隐患给予处罚,直至查封矿井。
  (四)开展矿井供电系统排查。一是彻底排查矿井供电线路超负荷问题。对超负荷供电的煤矿限期改成高压入井,防止电缆超负荷远行引发火灾事故;二是要对没有实现双电源供电、没有实现双局扇自动转换的工作面,一律查封矿井并按重大隐患处罚。
  (五)开展矿内外、井上下通讯系统排查。各煤矿要安装程控交换机,实现矿内外、井上下双通讯。对到期没有实现矿内外、井上下通讯畅通的煤矿,列为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六)开展人车安装、使用排查。对一段人车不使用、二段人车没安装的煤矿,视为重大隐患严厉查处;对违章登车人员和煤矿要进行严罚,避免因违章登车发生死亡事故。
  (七)搞好“一通三防”排查。每个月都要开展一次井下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排查工作,彻底解决火、瓦斯等重大隐患问题。
  第四阶段:安全隐患整改(10月中旬至10月底)。
  对排查出的主要隐患问题,该停产整改的必须责令矿井停产整改;该限期整改的必须限期整改。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将组成由有关专家、监管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整改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与每个煤矿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分别落实整改责任人,通报给各区政府和督查组。整改期间,市、区监管部门实行跟踪问效,督办整改,彻底解决煤矿在“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实现安全生产打牢基础。
  第五阶段:隐患整改验收(11月1日至2007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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