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
(十一)每个矿井只准一采两掘,严禁超工作面、超能力生产;
(十二)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取消采区边界风门,行车风门必须使用自动撞杆风门;
(十三)井下密闭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严禁使用木板闭、木段闭;采后密闭及强制封闭密闭必须打隔爆密闭;
(十四)矿井灌浆、防尘、排水系统必须健全;
(十五)采面、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及瓦斯电闭锁,瓦斯检查必须作到有记录;
(十六)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超前钻探,正常掘进的至少打10米探眼;地质资料不祥的至少打20米探眼;
(十七)煤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风动工具打眼,严禁使用煤电钻打眼;
(十八)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严禁火工品乱仍乱放;
(十九)双电源必须铺设到井下最低生产水平;
(二十)井下供电三项保护设施必须齐全;
(二十一)井下变电峒室必须有独立的新鲜风流;
(二十二)井下绞车的各项保护必须齐全,钢丝绳不得超负荷使用;
(二十三)暗井推车必须安装挡卧闸连锁装置。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检自查阶段(8月15日- 8月31日)。
各区政府要组成由主管区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组,按照会战内容对本辖区煤矿标准化情况开展自查。各煤矿要安排专人对本矿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认真的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抓紧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二)督促检查阶段(9月1日- 9月30日)。
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及各区煤监中队将按照会战内容对全市煤矿标准化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分类排队,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通报各区政府和督查组。整改期间,市、区监管部门实行跟踪问效,督办整改,彻底解决煤矿标准化生产方面的隐患问题,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三)整改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及各区煤监中队按照隐患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逐个矿井进行检查验收,达到标准的允许恢复正常生产,由市行业部门颁发标准化矿井奖牌;没达到标准的责令继续停产整改;整改期间擅自生产的查封矿井,并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