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退役士兵进行指令性分配的同时,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黑民安〔2002〕89号)的规定,“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本人书面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实行自谋职业”。鹤矿集团及铁路系统的子女仍采取“包干安置”的办法,不予办理自谋职业的相关手续。
(二)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退役士兵落实好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三)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仍采取回乡生产的原则。对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的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五、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各单位、各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作为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活动的主要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的宣传活动,使各部门和人民群众明确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自觉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予以表扬;对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