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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暨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计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暨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分配计划的通知
(鹤政发〔200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6〕96号)精神和全省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时间
  根据黑政发〔2006〕96号文件要求,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从2006年12月开始至2007年7月底基本结束。
  二、接收安置原则
  一是均衡负担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并要保证按照市政府的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二是按比例分配的原则。按黑政发〔2006〕96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9‰执行;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优先安置退役士兵。
  三是回父母所在单位安置的原则。退役士兵父母有单位并有安置能力的应由父母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父母在鹤矿集团工作的由鹤矿集团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父母在各区工作的由各区政府接收安置,各区要落实好退役士兵接收后的安置工作,如果出现退役士兵未按时上岗的,由各区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交纳有偿转移安置金,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另行安置。
  四是有能力安置就应承受安置的原则。市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安置退役士兵。
  五是优先安置的原则。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服役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及在特殊岗位服役和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各部门、各单位在接收安置时要给予照顾。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接收安置要求
  一是对分配到国有单位及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平等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接收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退役士兵的住房公积金、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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