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用于廉租住房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房产局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监督。
第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一)因特殊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危害严重,既无修缮价值又无购买新房能力的特困家庭;
(二)因无收入来源,房屋存在严重危害,既无修缮价值又无购买新房能力的低保户;
(三)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既无能力扩建又无能力购买新房的低收入家庭;
(四)在政府组织的重点工程和危房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实行拆迁安置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第九条 每年政府确定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指标,由市政府按比例分配到各区政府。实物配租的住房面积一般在45平方米左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可适时进行调整,由市政府适时对外公布。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住房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各社区居委会内公示,有单位的同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申请人填写《鹤岗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三)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查,签署区政府意见,报市房产局复查后,再公示15日无异议的,报市长办公会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实行廉租住房保障排队轮候制度。根据家庭生活、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先后等条件,由各区政府进行排序,按照排序确定保障对象。无法确定排序先后的,可以采取摇号的方式排序。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发生情况变化的,区政府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房产局,给予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资格。对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置的,取消当年资格,重新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