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五部局第120号令《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
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和《关于印发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本市区范围内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和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房产局负责廉租住房的审核、备案等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各区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对象的申请,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公示、审查和申请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5 %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