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区域,堤防迎水面30米,背水面20米为护堤地范围。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河流设防最高标准淹没线确定。按流域规划确定的两岸堤防走线之间区域为行洪区,淹没线外留10米为规划线。
第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
有城市排水设施的龙须沟、煤泥沟等河段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管理。工农区负责辖区内黎明沟二道桥以下段、前进沟左岸、煤泥沟盖板函出口以下段;向阳区负责龙须沟运输处铁路以下右岸段;南山区负责南山西山沟左岸及右岸部分段;兴山区负责兴山头道沟、兴山二道沟;东山区负责前进沟右岸、石头河、南山西山沟右岸部分段、黎明沟二道桥以上段和龙须沟运输铁路桥以下左岸段。
郊区梧桐河、石头河、大鹤立河、小鹤立河、鹤立河、阿陵达河。由市河道管理处负责管理;乌鸡河、小白石头河等河流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鹤矿集团区域内所属的河道仍由鹤矿集团管理。
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河道内资源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利用。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煤泥、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发放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擅自修筑丁坝、锁坝、围堤、泵站、厂房、民房等建筑物和堆放物资;不准倾填矿渣、煤灰、残土、垃圾;除营造护堤护岸林外,不准种植高杆阻水植物;不准从事任何造成壅水、冲刷、淤积等不利影响的生产活动。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实行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第四章 河道工程建设及涉河工程的审批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改、扩建各类涉河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做防洪评价,经市水务部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水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管理。